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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大事记

日期:2013-06-03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调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纳领》,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1954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确定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形成。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以及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内容还涉及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九届全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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